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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
    发布时间2017.07.05

    代码:002382         简称:尊龙凯时        公告编号:2015057

    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

   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
    本公司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    特别提示:

    1、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,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,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。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。

    2、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。

    3、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。

     

    一、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

    1、会议召开情况

    1)会议的通知: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、“本公司”或“尊龙凯时)于2015年12月11日在《中国报》、《上海报》、《日报》、《时报》和巨潮资讯网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上刊登了会议通知。

    2)会议召开时间:

    现场会议时间:2015年123014:00。

    网络投票时间:2015年12292015年1230。其中: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30上午9:3011:30,下午13:0015:00;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2915:002015年123015:00期间的任意时间。

    3)现场会议召开地点: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48号尊龙凯时办公中心第二会议室

    4)会议召开方式: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

    5)会议召集人:董事会

    6)会议主持人:董事长刘文静女士

    7)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、《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》、《公司章程》及公司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》等规定。

    2、会议出席情况

  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5名,代表股份164,594,024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.5833%。

    其中: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4名,代表股份164,577,024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.5765%

   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名,代表股份17,000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.0069%;

   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7人,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,787,000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.5320%。

    3、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。

    二、议案审议表决情况

   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审议了以下议案,审议表决结果如下:

    1、审议并通过了《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》

    鉴于股东尊龙凯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轩投资有限公司、刘文静女士、李振平先生、孙传志先生为关联股东,上述股东回避表决,上述股东持有160,117,024股股份,表决结果如下:

    同意4,460,00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6203%;反对  17,00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3797%;弃权0股。

    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:同意3,770,0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.5511%;反对17,0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.4489%;弃权0股。

    2、审议并通过了《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2016年度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》

    同意164,577,024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897%;反对17,00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103%;弃权0股。  

    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:同意3,770,0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.5511%;反对17,0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.4489%;弃权0股。

    3、审议并通过了《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》

    同意164,577,024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897%;反对17,00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103%;弃权0股。  

    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:同意3,770,0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.5511%;反对17,0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.4489%;弃权0股。

    4、审议并通过了《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》

    同意164,577,024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897%;反对17,00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103%;弃权0股。  

    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:同意3,770,0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.5511%;反对17,0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.4489%;弃权0股。

    5、审议并通过了《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2016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》

    同意164,577,024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897%;反对17,00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103%;弃权0股。  

    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:同意3,770,0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.5511%;反对17,0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.4489%;弃权0股。

    三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
   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(青岛)律师事务所王蕊律师和靳如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。法律意见书认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、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,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
    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2015年12月31日巨潮资讯网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。

    四、备查文件

    1、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;

        2、上海锦天城(青岛)律师事务所关于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。 

     

    特此公告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董事会     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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