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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“投资者保护·明规则、识风险” 系列报道之四 ——股权变动需披露 切莫违规做代持

    发布时间2017.10.19

    “投资者保护·明规则、识风险” 系列报道之四

    ——股权变动需披露 切莫违规做代持

    中国证监会 www.csrc.gov.cn  时间:2017-08-25

     

      是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,股东花钱买了,就成为公司的股东,谁出钱谁就是股东,就是这么简单。然而在市场,总有那么一些人,花钱买,却不想让别人知道他是公司的股东。这样就有了代持股份,代持原因虽然五花八门,但都出于一个目的:不想公开实际出资人的身份。然而纸包不住火,做代持安排时说好了“天知、地知、你知、我知”,最终还是会被捅出来,只不过是时间问题罢了,股份代持往往两败俱伤,没有后悔药可吃。

      甲上市公司披露了一则公告,说A公司打算受让B股东持有该上市公司的部分,占总股本比例超过了5%,三个月后完成股权过户手续。这三个月期间,A公司和C公司签订《股权代持协议书》,双方约定,C公司实际出资购买甲公司并享有相关投资权益,这部分交给A公司代持,代持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和税费后,C公司享有95%,A公司享有5%,C公司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,享有实际的股东权益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,A公司必须遵从C公司的意志行使股东权利。

      代持关系至此就正式形成了,之后一度风平浪静,代持关系稳稳的沉在水底,无人知晓。代持约一年后,该上市公司开始密集爆出各种利好消息,股价扶摇直上,C公司择机进行减持,三个多月就收获了3亿多元投资收益。这时A公司慌了,这么精准的减持,多半是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啊,万一到时东窗事发自己成了背锅侠可咋办。于是A公司急忙撇清自己的责任,进行揭发举报,股份代持关系这才浮出水面。

      C公司本想以股份代持掩盖内幕交易,然而未曾想到也有东窗事发的那一天。A公司虽举报有功,也难逃罚则。另外,随着调查的深入,发现甲上市公司董事长和C公司亦有关联,是知晓代持事项的。由于A公司、C公司和甲上市公司未能披露代持协议及相关内容,证监会对三家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。

   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,想在资本市场做隐形人还是挺难的。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就是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阳光之下无阴影,想在资本市场上捞一把还要找别人打掩护,哪有这等好事。投资者如想参与资本市场活动,就要遵守资本游戏的规矩,该披露的就披露,不该做的千万别做。不论上市公司还是股东,所做事项达到披露标准,该主体就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,都要及时、公平地进行披露,并保证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凡事不要怀揣侥幸心理,做事坦荡荡,才能基业长青。

     

    文章链接:

    http://www.csrc.gov.cn/pub/newsite/tzzbh1/tbtzzjy/tbfxff/201708/t20170825_322630.html

     
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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